經營電子出版物需要辦理什么資質,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編輯:毛錦 | 發布時間:2024-05-28 07:14:38| 瀏覽:4350
經營電子出版物需要辦理什么資質
經營電子出版物需要辦理什么資質(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嗎)
經營電子出版物需要辦理什么資質,是本文主要內容。這個問題是近期有咨詢企銘星小編,這個問題答案就在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定義中,我們來看看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相關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業務的經營者,都需要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分類及有效期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分為“出版物批發”和“出版物零售”兩種業務經營形式,其申請條件和要求不同,具體情況根據經營者需求而定。“出版物批發”僅限企業辦理,可以做零售和批發業務,“出版物零售”只能做零售業務,不能做批發業務。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每年需要年檢,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續期。
二、“批發”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3)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三、“批發”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3)企業章程;
(4)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5)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零售”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零售”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3)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備注:因各地政策不同,辦理所需資料可能有差異,具體以當地主管部門要求為準。
六、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01、申請:申請人需備齊資料后,向當地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
02、受理: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登記,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03、審查:受理后,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和材料進行審查,作出通過或不予通過決定;
04、頒證:審查通過后,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單位準予許可并頒發證件。
非常感謝您的閱讀,本篇經營電子出版物需要辦理什么資質(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嗎)介紹完了。如果您還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的其他問題或想辦理,請聯系企銘星在線客服。也可以撥打我們的電話18519382458。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進口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
2、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第二章 制作第九條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經營業務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第十條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設立后,應當在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申請備案,并。
3、區、縣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公安、海關、稅務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對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進行管理。第八條 經營電子出版物,實行許可證制度。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經營活動。第二章 出版、復制管理第。
4、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工作,審批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設立,查處違禁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屬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第四條 電子出版物經。
5、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審批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將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
6、規定將進一步完善出版管理體系。 此次頒布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共9章63條,相比1997年頒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更加科學和符合實際,也加強了服務性。此外,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的事項,比起舊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更加宏觀,事項也少了很多。
7、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子出版物管理,保障電子出版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和進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電子出版物是。
8、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 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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