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零售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及條件介紹,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編輯:成嵐 | 發布時間:2024-06-01 06:02:53| 瀏覽:5884
批發零售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及條件介紹
批發零售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及條件介紹
批發零售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及條件介紹,是本文主要內容。通過下文您將了解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相關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業務的經營者,都需要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每年需要年檢,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續期。更多辦理知識見下文。
一、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概述
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保障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國家制定了《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從事圖書出版物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的經營者,需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二、“批發”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01、“批發”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3)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02、“批發”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3)企業章程;
(4)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5)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零售”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01、“零售”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02、“零售”類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3)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備注:因各地政策不同,辦理所需資料可能有差異,具體以當地主管部門要求為準。
四、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01、申請:申請人需備齊資料后,向當地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
02、受理: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登記,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03、審查:受理后,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和材料進行審查,作出通過或不予通過決定;
04、頒證:審查通過后,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單位準予許可并頒發證件;
非常感謝您的閱讀,本篇批發零售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及條件介紹介紹完了。如果您還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的其他問題或想辦理,請聯系企銘星在線客服。也可以撥打我們的電話18519382458。
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出版物市場管理,建立全國統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發展和繁榮出版發行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發行業務及監督管理。出版物的出租、散發、附送等行為,。
2、第七條 集體和個體的書店,應向稅務機關照章納稅,并按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與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分別向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交納文化行政管理費;個體書店,還應按《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納個體商戶管理費。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按以下規定處理:(1)違反本辦法第。
3、批發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區域內向出版物發行單位銷售出版物的經營行為。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戶或讀者銷售出版物的經營行為;郵購是通過郵送方式向用戶或讀者銷售出版物的經營行為。投遞是指將出版物遞送至用戶或讀者的經營行為。 新聞出版署依照《出版管理條例》負責全國出版物市場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4、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發行的全部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工具、設備,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
5、為加強出版物市場管理,建立全國統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發展和繁榮出版發行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頒發實施。共計五章三十三條。
6、設立出版物批發單位或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公司;(二)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認定的能夠承擔行政責任的主管單位;(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相對固定的發行專業人員;(四)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
7、第二十二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出租等業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二)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三)不得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
8、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圖書報刊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圖書報刊市場,是指批發、零售、出租圖書、報紙、期刊、畫冊、掛歷、年歷、年歷畫、門畫、圖片等出版物的經營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圖書市場進行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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